與未成年人戀愛的法律問題:1。戀愛問題的法律性質:戀愛問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戀愛行為不屬於法律行為,即使是與未成年人戀愛,也不違法。但是,如果在戀愛過程中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人權等行為,這些行為受民法和刑法規制。2.戀愛中的特殊行為:戀愛中,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取決於未成年人本人的意願、與未成年人戀愛的人的年齡等因素。未成年人是女性的,具體情況列舉如下:男性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雙方自願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已滿14周歲的女性懷孕,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男子強奸未滿14周歲的幼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於強奸罪,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男子,致使不滿14周歲的少女懷孕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於強奸罪;已滿16周歲的男子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於強奸罪;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婦女,雙方自願致使已滿14周歲的婦女懷孕的,不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是男性的,具體情況列舉如下:女性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雙方自願偶爾與男性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已滿14周歲的女性懷孕,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18以下女性強行與14以下男性發生性關系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不屬於強制猥褻、侮辱罪;已滿18周歲的女性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男性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於強制猥褻、侮辱罪;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婦女,雙方自願致使已滿14周歲的婦女懷孕的,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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