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壹、帶薪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意味著,員工雖然可能是剛從其他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只要在其他單位工作1年以上,就具備了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的基本資格。
第二,帶薪年假天數與工齡掛鉤。
滿足帶薪年休假工作年限要求後,如何確定每個員工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員工帶薪年休假天數與自身工齡掛鉤:
(1)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但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二)10年但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單位不得幹涉安排職工高於此標準休假,但應當支付職工低於法定標準日工資的300%,但職工因個人原因不得不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除外。
三、不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 [2]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四、帶薪年休假休假安排
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的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但未休年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支付職工日工資的300%。
動詞 (verb的縮寫)享受年假的前提條件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是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情況,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情況。在職工在不同企業之間流動就業的情況下,連續時間原則上要求是不間斷的,也就是說,需要強調“連續工作”在適用時必須是無縫的,即勞動者進入新單位的工作日不能中斷,否則不適用本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