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在我國《婚姻法》第10條中被列為“無效婚姻關系”。無效婚姻關系的法律後果,雖然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與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密不可分:犯此罪有刑事責任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礙和破壞了婚姻家庭的安全,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許多國家的刑法都認定重婚是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我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是應受刑法懲處的侵犯人身權的犯罪。我國婚姻法適應現行刑法,在第45條明確規定:“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對重婚的刑事處罰到位絕非易事,表現為對事實重婚的刑事處罰難以落實,對納妾的處罰蒼白無力。據有關方面統計,1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僅受理重婚案件約10件,與當前社會大量嚴重的變相重婚案件極不相稱,導致大多數事實上的重婚行為得不到刑法追究。對於大多數日益蔓延的事實上的重婚,重婚之所以能輕易逃脫刑事處罰,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還有觀念的問題。壹方面,我國重婚的認定標準不明確,滯後於現實,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的處理。比如,現行刑法只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為重婚罪,而有配偶的人固定了所有穩定的同居關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認定為重婚罪。有些人總覺得如果將其納入重婚罪範疇,似乎與刑法的既定規定不符。另壹方面,很多法官缺乏依法保護弱者人身權利的高度執法責任感。說明壹些執法者對重婚的社會危害性認識還不夠,總認為婚姻關系中的違法行為應該由婚姻家庭來調整,刑法不需要多問。從而忽視了刑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使得刑法在事實重婚面前顯得無所作為。同時,社會上有些人因為不願意插手別人的“家務事”而拒絕為司法部門提供旁證,也給重婚案件的調查取證帶來困難,影響司法機關對重婚的及時處置。民事賠償責任以事實重婚、變相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為為基礎,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嚴重侵害了無過錯方的同居權、保持貞操權等壹系列配偶權。因此,決定了法律不僅要對重婚罪給予刑事處罰,還要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重婚罪的刑事處罰是手段,目的是保護無辜壹方的婚姻家庭權利。因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立無過錯方賠償制度,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對重婚造成的損害,應當賠償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辜壹方是補償性的,對重婚是懲罰性的。在離婚訴訟中,因重婚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確實導致離婚的,重婚者和已婚者應當對無過錯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法規定,只要有合法的離婚原因,包括重婚、通奸、遺棄等,過錯方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這方面,我國婚姻法合理借鑒了國外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者婚外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婚姻法律制度中首次設立損害賠償制度,標誌著我國婚姻家庭領域民事責任制度的進壹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