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5,10年6月2日審議通過,並於2016,16日正式實施。壹些廉政研究專家認為,與2003年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對黨員幹部組織和參加封建迷信活動提出了明確的懲戒措施。
根據新修訂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黨員幹部“搞封建迷信”可以分為組織迷信活動和參加迷信活動兩種情況:
在第壹類中,“組織迷信活動”的性質顯然要嚴重得多,處罰有兩種:對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種情況“參加迷信活動”,處罰分為四種:
壹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是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三,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
第四,不明真相的參與者,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處罰。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八條黨員幹部“搞封建迷信”分為組織迷信活動和參加迷信活動兩種情況: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明真相的參與者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
第五十九條組織、教會或者邪教組織的成員、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予以開除黨籍。對其他參與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明真相的參與者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
第六十壹條在宗教活動中組織或者利用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與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挾持,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