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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違章建築

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項目(原址、選址)規劃許可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劃區外建設的房屋和設施。

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新建、擴建、改建占用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壹的定義,但是地方政府有明確的規定。壹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相關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主要包括: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不改變建築性質;

4、施工後臨時建築超過有效期尚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

5.偽造有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

擴展數據:

違法建築受到他人侵害時,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有壹種觀點認為,國家(法院)應該保護合法權益,法院不應該保護非法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

該違法建築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不應保護由此產生的利益。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雖然違章建築在沒有得到相關部門批準之前是不合法的,但也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破壞的,違章建築只能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通過法定程序進行處理。拆除和沒收違法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占用或者破壞違法建築,顯然是沒有根據的。另壹方面,非法財產不能因為是非法的,就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會導致私權泛濫(比如搶奪他人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允許)。

因此,擅自拆除、損壞、占用他人占用的違法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人當然要對這種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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