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組織確定、公布和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含利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大型儲罐除外,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法監督產品質量,檢驗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的進出口。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識別和環境風險度評估,確定環境重點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登記;按照職責分工調查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和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的資格。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航空運輸和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的許可,為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發放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非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寄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