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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關於教師工資的規定

法律分析:自2003年以來,全國人大提交了許多提高教師待遇和收緊教師招聘制度的改革方案。現在在壹些大中城市,教師的收入已經逐漸超過白領。2013年教師收入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和特殊津貼組成。(1)基本工資——按教師資格(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小學教師2000元,初中教師2300元,高中教師2500元,大專教師2800元,大學教師3000元。(2)教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教齡增長。實行年資工資不僅是為了照顧老教師,也是為了鼓勵終身從教的思想,有利於教師隊伍的建設和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應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晉升和加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給予補貼。應該給農村和偏遠地區的教師壹筆補貼,應該是他們工資的30%。就像國家幹部下鄉補貼壹樣,越偏遠的地區補貼越高。不是終身制,也沒有離職這回事。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城鎮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和出售給予優先和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條教師醫療享受當地公務員同等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體檢,因地制宜安排教師休養。醫療機構應當為當地教師就醫提供便利。第三十條教師退休、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退休中小學教師的養老金比例。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國家補貼和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實現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辦學的教師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和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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