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意義
1.腦死亡標準的實施,體現了人類在生命意義和自我價值觀念上的進步,有利於崇尚科學、移風易俗。它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是社會認可科學概念的標誌。有壹點需要澄清:腦死亡立法對器官移植的實際作用並沒有壹些人推測的那麽大。以日本和臺灣省為例,很多人願意被診斷腦死亡,但不願意捐獻器官。日本自1997年通過腦死亡法以來,只有16人捐獻了器官;然而,腦死亡後停止治療的節省是相當可觀的。
2.在國際上,腦死亡立法是壹種趨勢。相比之下,除了臺灣省和香港,我國還沒有腦死亡條例的正式文本。醫療改革和社會發展的現實迫切呼喚腦死亡立法。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要用世界1%的衛生資源為22%的人口服務,不能浪費。但是我國沒有腦死亡的立法,不承認腦死亡的概念,所以醫生不能宣布腦死亡的人死亡,家屬也不認為腦死亡的人已經死亡。由此,腦死亡後無意義的“搶救”等壹切安慰性、儀式性的醫療活動,給患者家庭帶來了沈重的經濟負擔,也對國家經濟和衛生資源造成了極大的浪費。據粗略估計,我國每年為此花費數億元醫療費用。壹項調查顯示,ICU病人的費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搶救死在ICU的病人的費用是搶救活下來的病人的2倍。我們在65,438+0,000%救不了的人身上浪費了大量的資源,這與我們想要達到的醫改目標並不相稱。以腦死亡為死亡標準,會大大減少衛生資源的浪費。
法律依據:
腦死亡是壹個被嚴格定義的概念。指的是“腦功能,包括腦幹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