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修復驗收合格後,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按合同約定折價賠償有關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發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