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為,客觀上講是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
第壹,故意違背事實的行為。案件事實發生在訴前,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其發生、變更、消滅都要由法官認定,認定的依據是證據。法官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認定事實的過程。民事訴訟證據原則明確要求證據必須真實、充分,因此法官違背事實的行為也是違反證據原則的。具體包括:對有確鑿、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可;認定證據不足的事實;偽造和銷毀證據。
第二,故意違反法律。民事行政審判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故意違法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民事訴訟法和法官法規定的法官職責,在適用法律時故意曲解和濫用法律。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涉及面廣、數量多,適用靈活,法官自由裁量權大。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為切身利益,會盡力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規,推薦給法官。法官有責任和權利識別和確定當事人推薦的法律。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的,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法官在沒有充分合法的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他們,並作出錯誤的判決,應認為是故意違反法律。
第三,司法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必然導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枉法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枉法。筆者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枉法裁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及其他親屬自殺、傷殘或者精神失常的;
(三)偽造有關材料和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四)與當事人串通,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法庭記錄,枉法裁判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因為隸屬關系,他們不得不執行上級的錯誤指示,造成錯案。如果法官沒有同樣的枉法裁判的故意和行為,則不能以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壹,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