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壹般判給最有利於女兒成長的壹方。即女兒不滿兩歲,壹般由女方撫養,已滿兩歲的,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二、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訴訟與管轄。離婚訴訟由壹方發起。案件管轄的壹般原則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因為它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被稱為訴訟內調解。人民法院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要分清雙方責任的對錯。促進雙方互諒互讓,促成和解或者達成離婚協議;
3.審判和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除不能表達意誌的以外,當事人都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因離婚案件不同程度涉及當事人隱私,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布判決公開;離婚案件當事人壹方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關系自然消失,離婚訴訟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