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執照的繳納
1.支付許可證壹般指支付業務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支付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非金融行業資格證書》。
2.2065438+2007年6月26日晚,央行發布決定,對南京蘇寧易付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美的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唯品會支付服務有限公司等93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進行換發..
二、管理措施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10年5月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0年9月起執行。
三。總則
1.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和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1).在線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和受理;
(3).銀行卡收據;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3.提供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4.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劃轉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由支付機構互存貨幣資金或者委托其他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劃轉,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5.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6.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