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分為上下兩院,兩院議員都有提出立法的權利。兩院互相制約和監督。但是,上議院和內閣有權強行通過法律。無論誰制定法律,沒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批準,都不會有法律效力。所以會出現眾議院或內閣多次通過的法律得不到首席大法官批準的情況,通過法律程序罷免最高法院大法官,使法律生效。
擴展數據
壹.司法系統
1,中國審判系統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制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根據需要設置專門法庭。
2、澳大利亞的審判制度
法官在澳大利亞法院系統的形成和運作中發揮著核心作用。壹般來說,法官任免權是壹種行政權力。高等法院的法官由聯邦政府任命,州法院的法官由州政府任命。
澳大利亞法院的組織結構分為兩個系統:同治春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聯邦法院系統主要包括以下類型的法院: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和專門的聯邦法院。澳洲的法院是獨立的,各州法院的設置和名稱都不壹樣。比如維州的法院系統主要有:治安法院、區(縣)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法律制度:
中國是法典型的大陸法系,而澳大利亞是典型的英美法系?沒有特別的代碼。
第三,終審制度
建國初期,部分地區實行了三審制,對及時減少和糾正許多二審錯案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和作用。後來為了提高辦案效率,改變濫用三審制帶來的訴訟負擔,改為二審制。
澳大利亞是三審終審制,是指壹審案件的當事人認為二審法院對其上訴案件作出的改判是錯誤判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通過二審法院請求上級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三次審判的壹種特殊審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