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票的內容包括提供給買方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日期、數量和約定價格。每張發票都有壹個唯壹的日記帳編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過。有權征收稅費的機關是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均使用專用行政收據。國稅、地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管理,海關實行海關總署垂直管理。國家和地方稅收負責工商稅收的征收,基本包括對從事工商經營的企業和居民個人征收的各類稅收,大部分稅收屬於工商稅收。海關負責征收關稅,包括進出口關稅和船舶關稅。發票種類繁多,主要根據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進行分類,每種發票都有具體的使用範圍。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時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壹行業和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後者只適用於某個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新稅制實施的產物,由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征管的需要設置,專門用於納稅人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