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遊客越來越多,但遊客素質參差不齊,壹些不文明的旅遊行為經常被曝光。目前,國家旅遊局制定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正式實施。根據《辦法》規定,遊客的不良信息將保存壹到兩年,影響遊客再次出遊,甚至嚴重影響其出境和銀行信用。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破壞公共衛生和公共設施;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習俗和民族生活習慣的;損毀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的;參與賭博、色情等。;其他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情形等6種行為將被納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辦法》第六條指出,對“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遊客不文明行為的不同情況,“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壹至兩年,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根據《辦法》,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社會報道收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社會報道收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告知遊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此外,《辦法》指出,被記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認為被錯誤列入記錄的,可以向作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壹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交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作出答復。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異議處理期間,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不受影響。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