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核準征費的應用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主要適用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土地增值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申報土地增值的納稅人。這通常發生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開發銷售等涉及土地增值的交易中。
二、征收審批的方法和程序
1.確定批準采集的依據和標準。稅務機關根據土地增值水平、市場情況等因素,核定土地增值稅征收標準。
2.納稅人申報。納稅人需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包括土地交易合同、發票、繳款憑證等。
3.稅務機關審計。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4.批準的稅額。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核定的征收標準核定納稅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5.通知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核定的稅額通知納稅人,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三、核定征收的註意事項
1.納稅人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核查,提供真實完整的證明材料。
2.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有異議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3.核定征收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可以逃避納稅責任,納稅人仍然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總而言之:
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是在納稅人不能準確計算土地增值額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按照壹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應納稅額的壹種方式。納稅人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審批工作,提供真實完整的證明材料,履行納稅義務。同時,納稅人對核定的稅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4條規定: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扣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
第7條規定: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
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
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35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