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原車牌不再使用;2.影響車主後期購車,新車不能登記在未註銷的報廢車輛的戶口名下;3.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承擔相應責任;4.車主駕駛報廢車輛上路,可能面臨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被吊銷;5.車輛年檢不合格的,車管所可以暫停新車註冊業務。
車輛管理的法律責任:
1.車輛違法不處理:車輛違法不處理才報廢的,車主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個人信用受損:車輛不按規定報廢,可能影響車主個人信用記錄;
3.罰款或行政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未按規定報廢的車輛車主可能面臨罰款或其他行政處罰;
4.無法辦理新車業務:如果舊車沒有正式註銷,可能會影響車主辦理新車購買、上牌等相關業務。
綜上所述,如果車主跳過車管所,直接把車輛當廢鐵賣,將會面臨壹系列嚴重後果,比如原牌照無法重復使用、影響新車購置登記、承擔報廢車輛事故責任、可能被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被吊銷、被車管所暫停新車登記等。因此,規範報廢流程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註銷。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二十七條
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報廢校車、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車管所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向車管所提交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復印件,辦理註銷登記。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機動車禁止交易:
(壹)已辦理報廢手續的各類機動車;
(二)雖未辦理報廢手續,但已達到報廢標準或將在壹年內(含壹年)報廢的各類機動車;
(三)未經安全檢驗和質量檢驗的各類舊機動車;
(四)未辦理必要證件和手續,或證件、手續不全的各類舊機動車;
(五)各種汽車盜竊、走私;
(六)各種非法拼裝、拼裝車輛;
(七)國產、進口和進口零部件組裝的各類新型機動車;
(八)舊機動車的右方向盤;
(九)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