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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權力機關監督的主要內容。

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執行情況。政府作為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義務認真執行憲法、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授權,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能否有法可依、嚴格執法進行監督,對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行政執法中決定和命令的制定。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當然包括行政執法的決定和命令。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如果行政執法也分宏觀和微觀,那麽政府以綱領性治理方式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就是宏觀意義上的行政執法,也是人大監督的重要方面。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涉及國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速度和主要行業的發展速度,年度計劃的綜合平衡以及年度計劃與中長期計劃的銜接和平衡: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國有資產增值情況,農業、教育、科技、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部門和行業的投資規模, 全社會零售價格指數、國家預算和中央預算總規模、基本建設支出。

權力機關監督是指具有壹定立法權和監督權的代表機構或人民代表機關,通過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對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監督。

就我國而言,根據憲法和法律關於“人大”監督職權的相關規定,權力機關監督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法定手段和程序,對其產生的並對其負責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成員進行檢查、調查、督促、糾正和處理的強制性行為。從根本上說,人大監督是人民當家作主、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權利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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