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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界定價格欺詐?

1.虛假價簽:如某酒店餐飲部在價簽上標註大象貽貝價格為每斤78元,但顧客按照每斤200元結算,並稱價簽為小象貽貝,以虛假價簽誤導消費者。再比如某家具城,壹款皮沙發產品的價格標簽上產地是“意大利”,但實際產地是廣東省。2.兩套價格:比如某酒店用兩套價格本欺詐消費者。顧客點餐時提供低價價目表,結賬時按高價價目表結算。某客戶點了12種炒菜,發現10種菜品價格高於價目表所列價格,最高超過9元,最低超過2元,多收了36元。3.模糊定價: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以950元銷售某品牌帶有“出廠價”誤導性字樣的洗衣機,該型號洗衣機的出廠價實際為920元。再比如,某酒店在門口的接待處宣傳“特色烤鴨每只38元”的價格,但實際上是以48元結算的。當消費者詢問“特價”時,酒店謊稱每天只有前三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4.誇大標價:比如某公司在其經營領域宣傳“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字樣。事實上,家用電器的價格大多高於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註了“全市各類手機最低價”。事實上,該店的“全市最低價”不僅毫無根據,而且無法比較。5.虛假打折:比如某店宣傳價格有“全場8折”的字樣,但消費者發現全場幾百種商品只有兩種打8折。再如,某服裝店用布告欄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但該品牌貂皮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八五折的銷售價應為1698.3元,而實際價格為1798元。寬松羊毛大衣原價1080元,8.5折銷售價應為918元,而實際價格為1030元。6.模糊贈品銷售:如某餐飲公司在其營業場所掛出“中午買壹送壹,晚上買二送壹”的橫幅,但並未標明贈品的名稱和數量。顧客消費了壹斤肥牛後,只贈送了壹盤價值較低的羊肉。再比如某糧店標著買某品牌五升調和油送壹。沒有標明贈品的名稱和數量,實際上只給了消費者壹小袋花生。7.隱瞞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采取“購物返券A、B”等手段促銷,券A可作為現金使用,未事先告知消費者券B只能與等值人民幣現金壹起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8.虛構原價:某商場銷售錢包,原價158元,現價98元。無法提供交易單據原件。又如,某百貨公司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無法提供降價前在該交易場所交易的原始交易票據。9.未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2009年65438+10月12至65438+10月15期間,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者,免費送三送壹,但實際消費者購買後並未獲得贈品。在銷售某品牌酸奶時,我們向消費者承諾,購買5杯125g的酸奶,實行“特價家居服8折優惠”。原價6.2元,打折後應該是4.96元,但客戶還是按原價結算。10,質價不符,量價不符:比如某機電產品店以正品價格銷售某品牌因質量問題維修過的冰箱,質價不符。再比如3塊錢的袋裝白糖,店裏有賣。每袋重量為1000克,但每袋實際重量只有750克,與價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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