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的,處20-200元罰款,壹次記3分。了解交通事故的正確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及時獲得幫助的有效途徑。
交通事故未放置警示標誌扣3分。如果在高速上發生事故,正確的做法是打開車道右轉向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並入應急車道,在應急車道右側停車並拉起手剎,打開雙閃燈,車後設置三角警示牌,避免後車碰撞造成二次傷害;車內人員在安全護欄外或安全地帶等待,撥打高速公路報警電話,等待救援。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員不斷從道路、自然環境、車輛性能等方面獲取信息,經過駕駛員的處理和判斷,完成對行駛狀態的調整。如果壹些重要信息沒有被駕駛員及時捕捉到或者駕駛員對這些信息判斷失誤,車輛的行駛安全就會受到威脅。交通警示牌的作用是提前直觀地向駕駛員傳遞信息,從而為其判斷和采取措施贏得時間。
但是道路運行環境非常復雜多樣,警示標誌的種類並不能涵蓋所有可能對車輛運行安全造成威脅的隱患,所以需要壹個相對抽象的警示標誌,其作用只是喚醒駕駛員,達到提醒駕駛員觀察道路交通狀況的目的。某壹類道路安全隱患雖然沒有明確的表述,但其對提高道路運行安全性的作用不容忽視,從而產生危險的警示標誌。
警告標誌用來提醒司機小心駕駛和觀察路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懸掛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且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輛後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