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具體來說,犯罪客觀方面有三個要件:壹是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法定或者事後要求的文物管理職責,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粗心大意、敷衍塞責、失職瀆職。第二,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珍貴文物的損毀或者滅失。所謂“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物,包括與建築、文化、藝術、革命歷史有關的各種實物。根據文化部頒布的《文物藏品分類標準》,我國文物分為壹、二、三級,其中壹、二級文物為珍貴文物。“損毀”是指因行為人的失職行為造成珍貴文物的損毀或者破壞。“流失”是指行為人失職,使珍貴文物遊離於國家控制之外。第三,行為人的行為“情節嚴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後果嚴重”是指:造成國家壹級、二級、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保護單位損壞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該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是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文物的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故意損毀文物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1、2款規定的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定罪處罰。
此外,在處理因瀆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滅失罪時,還應當註意該罪與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過失毀壞文物罪的區別。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二者侵權的直接客體相同,都是國家文物管理制度;主觀方面是壹樣的,都是過錯;行為對象是壹樣的,都是文物。但兩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壹是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後者是壹般主體。其次,客觀表現也不同。前者通常發生在文物管理過程中,行為人壹般不會自己破壞文物,而是因為自己管理不善,導致文物被破壞,比如被老鼠咬了,發黴了,或者被別人破壞了;後者往往是因為行為人自身的不小心,導致文物直接被毀。
根據《刑法》第419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壹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