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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費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2噸以下(含2噸)小型汽車貨車、20座以下客車0.45元/公裏。

2噸以上至7噸(含7噸)中型貨車和21座至50座以上客車:0.90元/公裏。

7噸至20噸(含20噸)大型貨車、51座客車、臥鋪客車:1.462元/公裏。

超大型貨車、貨車、20噸以上集裝箱車:2.138元/公裏。

收費標準: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項目總投資及其投資構成;專業部門對公路和中長期交通流量的預測數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車主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收益,社會承受力等等。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30年。

法律依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第七條收費公路經營者,經依法批準,有權向通過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車、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使用的帶有統壹標誌的制式警車,以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繳車輛通行費。

執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運輸聯合收割機(含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高速公路不允許聯合收割機通行。

第十五條車輛通行費標準,應當持有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壹)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還貸或有償集資期限、投資回收期、交通量等因素計算確定。對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可以適當降低或者免除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

建設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的費用,超標準建設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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