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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經濟的法律概念

(壹)民營經濟壹詞是從企業實體的角度表述的概念。因為很難按照經營主體來劃分經濟類型,所以國內有很多地方不是按照經營主體來劃分經濟類型,而是按照財產歸屬來劃分。比如,我國的經濟類型統計分類,按照財產歸屬分為公有制經濟(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私營經濟、港澳臺經濟和涉外經濟)。

(2)我國現行法律或政策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劃分經濟類型,如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個體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等。我國的法律或政策文件在提到民營經濟時,壹般是以非公有制經濟的形式表述的。比如,我國憲法把經濟類型分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和私營經濟。200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沒有使用民營經濟這個詞。

(3)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提及“私營經濟”壹詞。通過法律檢索系統,在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據庫中,沒有發現針對民營經濟(包括“民營經濟”)的專門規定。近年來,已有十幾個省市出臺了民營經濟專項文件,壹般以某省(市)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臺。比如廣東省出臺了12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

民營經濟是從經濟管理角度劃分的壹種經濟形態,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從產權關系來看,具有產權主體多元化、產權清晰、利益分配明確的特點。民營企業大多是自負盈虧、自由組合的經濟實體。無論是個人投資、合夥投資還是外商投資或者集體融資創辦的企業,其產權權益都是比較清晰的。

(2)從運行機制看,自主管理、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比較健全。由於民營經濟具有產權清晰、經濟利益獨立的特點,它可以在市場競爭中自主決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依靠科學技術,不斷創新,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從而發展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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