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現行法律或政策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劃分經濟類型,如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個體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等。我國的法律或政策文件在提到民營經濟時,壹般是以非公有制經濟的形式表述的。比如,我國憲法把經濟類型分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和私營經濟。200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沒有使用民營經濟這個詞。
(3)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提及“私營經濟”壹詞。通過法律檢索系統,在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據庫中,沒有發現針對民營經濟(包括“民營經濟”)的專門規定。近年來,已有十幾個省市出臺了民營經濟專項文件,壹般以某省(市)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臺。比如廣東省出臺了12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
民營經濟是從經濟管理角度劃分的壹種經濟形態,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從產權關系來看,具有產權主體多元化、產權清晰、利益分配明確的特點。民營企業大多是自負盈虧、自由組合的經濟實體。無論是個人投資、合夥投資還是外商投資或者集體融資創辦的企業,其產權權益都是比較清晰的。
(2)從運行機制看,自主管理、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比較健全。由於民營經濟具有產權清晰、經濟利益獨立的特點,它可以在市場競爭中自主決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依靠科學技術,不斷創新,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從而發展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