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的長遠規劃建議,負責重大決策的督察部署。
(二)承擔本市立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立法工作計劃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收集政府法規,為社會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承擔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承擔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和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實施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擔政府規章的清理和匯編工作,組織政府規章正式外文版本的翻譯和審讀工作。
(4)承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涉及法律問題的相關文件或事項提交市政府會議審議批準。承擔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五)承擔推進本市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市政府各部門和區、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綜合協調,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指導和監督全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案件。承擔市政府行政應訴的代理工作。承辦國務院裁定的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相關工作。
(六)承擔本市法治社會建設的總體規劃。負責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實施宣傳工作。推動民眾參與,促進法治。指導依法執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八)負責制定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組織本市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工作。
(十)負責指導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等管理工作。在這個系統中。
(十壹)規劃、協調和指導本市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的警務管理。
(十二)管理市監獄管理局和市勞動教養管理局。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