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存儲。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建設鋁灰(渣)貯存場所,采取防雨、防曬、防滲漏、防散落、防流失措施。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的設施/場所和包裝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7)附錄A和《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5562.2)所示的標簽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同時,應規範鋁灰(渣)的包裝,確保裝載容器完好無損。
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環境汙染防治責任制,明確責任人;負責人應當熟悉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落實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措施,檢查和維護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處置過程中的汙染防治設施和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嚴格執行危險廢物汙染防治責任信息公開制度,在顯著位置張貼危險廢物汙染防治責任信息。
管理計劃歸檔。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在每年3月前通過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119 . 84 . 149 . 34:20016)制定詳細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必須在管理計劃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進行變更。
合法使用和處置。自行處置鋁灰(渣)的,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利用處置設施和相應的汙染防治設施。接收其他單位產生的鋁灰(渣)利用處置的,實行危險廢物環境許可制度,由接收單位申請危險廢物環境許可(符合《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名錄(2021版)》要求的除外),使用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根據危險廢物管理方案,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電子清單,通過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寫轉移方、承運方和接收方信息、擬轉移鋁灰(渣)量、危險特性等危險廢物信息和環境應急措施。將鋁灰(渣)轉移到重慶貯存、利用和處置的,應當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跨省轉移許可。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規範分類賬。應根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編制導則》建立鋁灰(渣)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其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
申報和登記。各企業應於每年3月31前通過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申報上壹年度鋁灰(渣)的產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情況。申報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重新申報。
全面實施精細化管理。年產危險廢物50噸及以上的企業,要通過“危廢環節”全面開展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通過危險廢物“壹物壹碼”管理,實現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的信息跟蹤。細化落實率要達到95%以上。
其他管理制度。進壹步加強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的源頭分類、應急預案備案、業務培訓等相關制度的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