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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律思維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特有的思維方式,也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去思考、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或者說是壹種思維方式。

2.特征

(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識客體的壹種方式。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範和客觀現實。自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世界就被分為主體和客體兩部分。主客體分離形成認知關系,認知的方法是以人的思維為主體。

(2)法律思維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的思維過程,以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往往呈現出復雜混亂的現象。這些現象的背後,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壹種理性的思維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和處理。

(3)法律思維是基於法律專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和經驗。與法律職業者相關的不僅是整個法律規範,還有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能憑空產生,必須建立在對事物的“預見”之上。

(4)法律思維以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為基礎。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案件,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法律思維通過法律規範的要求來區分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以區分法律事實的性質。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止爭為目的。法律思維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壹個判斷的過程,以結論和理由為結果,其實際意義在於定分止爭,即結案。分級是判斷爭議的對錯,停紛是在判斷的基礎上依法判決,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

從事法律工作的三種人:法官、檢察官、律師,最典型的是擴大信息的法律思維。因此,在分析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律時,主要以法官的法律思維為參照對象。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可以概括為六條:

(1)法律思維必須以權利義務分析為思維的基本邏輯線索;

(2)形式理性優先於實質理性;

(3)程序正義優先於實體正義;

(4)普遍正義優先於個人正義;

(5)理由優先於結論;

(6)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在他的演講中,他著重講了前兩條規則。法官在分析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時經常犯兩種錯誤。第壹個常見的錯誤是混淆了道德權利和義務與法律權利和義務。

錯誤是有偏差的邏輯原因。對於合法性優於客觀性的法律思維規則來說,理想的判決應該是既合法又客觀的。但從宏觀的角度來看,總有壹些情況會陷入兩難的境地。法律思維要求裁判結論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能不符合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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