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生育政策主要是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1]。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制定。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國家確定的現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從法律上確定了我國現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第九條取消社會撫養費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徹底解耦入戶、只穿褲子入戶、就業等。從個人生育能力。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喬虎,加強宣傳倡導,促進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第十條建立和完善人口服務體系。以“壹老壹少”為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增強養老助老功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生育咨詢和指導工作。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籍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壹件事”聯合辦理。第十壹條加強人口監測和形勢分析。完善國民生活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出生情況和人口變動趨勢。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平臺,整合共享、動態更新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險、社會保障等人口服務基礎信息。建立長期均衡的人口發展指標體系,完善人口預測預警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