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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職權

法律分析: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職權:(1)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分析勞動安全衛生形勢,調查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問題。等壹下。

法律依據:《勞動保護監察員和監察員工作條例》第七條代表工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參與制定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重大決策措施,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本行業、本企業、本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分析勞動安全衛生狀況,調查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本企業、本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和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整改,監督企業事業單位采取防止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的,提請下級工會組織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予以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出現明顯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或者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將職工撤出危險區域。同時,支持或組織員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與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采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對觸犯刑法的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和資金的投入與使用;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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