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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類驚嚇賠償的法律責任

狗主人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但如果能證明對方是故意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分析

近年來,隨著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社會上無序違法養狗的情況日益突出,尤其是狗咬人事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基於這壹問題的嚴重性,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相關法律對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對動物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沒有規定免責的理由。即使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減輕或者承擔責任。比如狗的主人帶著狗坐電梯,沒有給狗戴上口套。壹個小孩拿出香腸餵小狗,被狗咬了。此時不允許認定孩子的監護人因未盡到監護職責而有過錯,所有責任應由狗的主人承擔,因為狗的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給狗戴上口套。各地養犬管理條例不僅規定了養犬收費、乘梯攜犬、養犬遛犬範圍、管理處罰等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還規範了飼養者的行為。比如,攜犬出戶時,應當將犬拴好,由成年人牽著,避開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如果帶狗乘坐電梯,乘坐電梯時應避開高峰時間,並給狗戴上口套,或者將狗放在狗袋或狗籠中。在重點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成年身高超過35-48厘米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品種,如莫犬、獵狐犬、澳洲牧羊犬、松獅犬、大麥町犬等。主要區域和道路禁止養狗。飼養人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車攜帶犬只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放入犬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行政法規,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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