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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無錫居住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解析:江蘇居住證自2015年9月1日出現後,不再辦理原無錫居住證,統壹辦理江蘇居住證。

申請居住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因工作或經商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1、16周歲以上流動人口,在辦理居住登記的同時,辦理居住證。

2.16周歲以下流動人口或者在居住地學習、培訓、就醫、探親、旅遊或者出差的,自願申領居住證。

3.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監護人應當提供其監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的關系證明。

二、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壹)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住所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註:同時需要提交業主身份證明、同意居住的說明、住宿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具體需要的其他材料建議咨詢轄區派出所了解詳情。

三、辦理流程:

1.申報:申請人向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提交申請材料。受理:派出所受理申請,審核,制證。5.領取:申請人持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辦理居住證的派出所領取。

第四,加工周期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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