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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托法》規定了下列信托設立形式

建立信任有兩種主要形式:

1.依約設立:依約設立信托是最常見的方式。設立信托需要訂立信托協議,明確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和數量、受益人的權益和受托人的責任。協議設立的信托可以是公益信托、私人信托或者企業信托;

2.法定設立:依照特定法律設立的信托稱為法定設立信托。依法設立的信托通常由法律明確規定,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托、企業破產法中的企業破產信托等。這些依法設立的信托,在設立時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建立信任的原則:

1.自願原則:信托的設立必須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即設立信托的各方需要達成自願諒解,不存在強迫、欺騙等不正當手段;

2.目標明確原則:信任的建立必須有明確的目標和目的,即建立信任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或滿足特定的需求;

3.財產分離原則:設立信托時,信托財產必須與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財產分離,保證信托財產獨立於委托人的個人財產;

4.受益人利益至上原則:信托的設立和管理應當以受益人的利益為首要考慮,充分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5.忠實誠信原則:受托人履行信托職責,應當遵循忠實誠信原則,根據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願,不得濫用信托財產;

6.合法合規原則:信托的設立和管理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法律和道德規範,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無論是協議設立還是依法設立的信托,都需要符合《信托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並依照相關法律程序設立。此外,信托的設立還需要明確受益人、信托財產、受托人等關鍵要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八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以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在受托人承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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