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噪聲汙染,不得擾民;
2、如未按規定開展整治活動,造成擾民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的,可以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不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關於活動區域、時間、音量的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的;
3.未在規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已竣工交付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活動,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的;
4、其他因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造成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違反本法規定,駕駛擅自拆除、損壞消聲器或者安裝排氣管等改裝的機動車,吼叫、疾馳,機動車行駛時不按照規定使用音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使用音響裝置的路段、時間規定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摩托艇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規定使用音響裝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指定的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汙染防治的權利。
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噪聲汙染。
第六十六條
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商店、辦公樓等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