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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範圍,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因此,上述範圍以外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1)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壹方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在我國境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比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務主體之間的糾紛,都不屬於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因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義務,則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懲等。

(3)勞動爭議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壹般情況下,勞動教養是壹種非對抗性的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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