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的主要類型包括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包括成套設備供應合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對外借款合同、對外租賃合同、對外技術合同(包括對外技術轉讓或進口合同、對外技術服務合同等。)、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對外承包合同、國際勞務合同、補償貿易合同、對外保險合同、對外倉儲合同、對外委托合同、對外贈與合同和國際運輸合同(按運輸對象劃分,包括國際客運合同和國際貨運合同;運輸方式,包括國際道路運輸合同、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合同、國際鐵路運輸合同等。).在我國,涉外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包括允許合同當事人通過協議或仲裁選擇合同的管轄和法律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國家法律應與合同爭議有實際聯系,且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在涉外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應當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管轄或者適用法律。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或任何產生、變更或終止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無名合同和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合同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66條
本部分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涉外民事訴訟。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6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68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69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的,可以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70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