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未經招標或者未經批準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部位和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入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款項將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