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受理:
(1)發生拖欠工資的,向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2)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報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解決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對工資核算有爭議的,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仍不服的,可以持仲裁結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為私人老板(自然人)打工被拖欠工資的,可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或撥打法律援助熱線12348,法律援助機構將派律師協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如果手裏有借條,可以帶著去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六)依法理性維護權益。當您向有關部門投訴時,請依法理性維權。涉及人數較多時,可選擇3-5名代表反映問題,不要幫企業或包工頭以討要工資的名義索要工程款。不要采取過激行為,以免被公安機關追究擾亂公共秩序的責任。
(七)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區、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履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落實“管行業就是管工資支付”的責任。對本轄區、本部門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工資訴求,要按照規定及時受理和解決,堅決杜絕推諉扯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