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發貨。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
5.轉送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電子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電子方式進行的送達;
7.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發布公告,公告發出後壹定時間視為送達的方式。
律師函分類如下:
1.律師提醒(催促)信。是目前最常用的壹種。告知接受者委托人的意願,督促接受者做或不做某件事。
2.律師問詢函。主要用於了解和查詢相關法律事項。
3.律師的回函。是委托律師通過律師回答特定問題的信函。
4.其他律師函。
綜上所述,為了保證對方收到律師函,實踐中有很多種發送方式。郵寄律師函時,可以郵寄或傳真方式發送律師函。律師函通過各種方式發出後,妳可以通過電話與對方溝通律師函已經發給他們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