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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有哪些步驟?

法律客觀性:

調解是第三方通過調解、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壹種方法。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勞動爭議雙方自願將勞動爭議提交有關調解機構處理的活動。調解機構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宣傳法律法規、政策、口頭教育等方法,使雙方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協議,及時解決糾紛。勞動爭議調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動態爭議調解遵循自願、合法、平等協商的原則。(2)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具體。(3)勞動爭議調解的內容是勞動關系主體之間因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關系。(4)勞動爭議調解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中國的勞動爭議調解有兩種形式。壹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壹次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規定》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上述兩種調解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非訴調解;全部由特定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作為第三方進行調解;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勸導、勸和建議,促成協商;我們應該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不同的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由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小組進行,調解組織由本單位職工代表、企業或單位代表、本單位工會代表三人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機構,受理管轄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此外,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先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於訴訟內調解,即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促使勞動爭議雙方自願和解並達成協議的壹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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