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是以法院判決書的形式對雙方的民事糾紛作出的判決。現在個人信用沒有直接掛鉤,所以就民事判決而言,不會影響敗訴方的征信。\x0d\但如果在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因不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規定的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將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當事人的信用造成嚴重影響。\x0d\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x0d\為了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x0d\第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x0d\(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x0d\(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x0d\(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x0d\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x0d\(五)違反消費限制令的;\x0d\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x0d\第二條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x0d\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x0d\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x0d\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x0d\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通報失信情況。\x0d\如果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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