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壹,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有兩個依據:
1.追訴時效的長短應當與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刑罰的輕重相適應。即罪輕、刑罰輕的,追訴時效期限短;另壹方面,如果罪行嚴重,處罰很重,追訴時效就會很長。可以認為這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階段的體現。
2.刑法充分預估了行為人作案後藏匿、逃跑的時間,使得行為人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當小。
二、提請批準起訴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且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2.對涉嫌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20年的追訴期雖然過去了,但社會危害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起訴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有起訴必要的;
4.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及時起訴。
第三,追訴期限的計算
1,壹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至審判之日止計算。也就是說,只有審判當天沒有超過追訴期限的人才能被追訴。
2、連續犯罪或者連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或者連續犯。刑法對集體犯罪的追訴期限的計算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精神和集體犯罪與連續犯的關系來看,集體犯罪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壹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