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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的糾紛可以由分公司提起嗎?

不允許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加訴訟,因為合同糾紛的壹方是總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但是如果合同糾紛的壹方是分公司,那麽總公司可以派代表代表分公司參加訴訟,或者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壹起參加訴訟。

壹、總行合同糾紛:分行能否代表總行參加訴訟?

不能,因為合同的主體是總公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雖然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為了方便其訴訟,我國也在壹定程度上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

因此,分行可以成為訴訟主體。但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分行雖然可以成為訴訟主體,但不能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沒有章程。公司名稱可以在總公司名稱後面加上分公司字樣。

2.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嗎?

是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起訴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時,壹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是“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和其他組織壹樣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3.分公司的主要特點是什麽?

1.分公司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壹般情況下,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總公司的委托開展業務活動。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歸總公司所有。分公司和總公司在經濟核算上是統壹的,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設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履行簡單的登記和工商手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只能使用與總公司相同的名稱和章程。

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和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可以與自然人、法人等訂立合同。但是,所簽訂的合同超出授權範圍的,應當經總行追認。總行拒絕追認合同,但所訂立的合同已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總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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