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主是廣告活動的發起者和動力,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最熟悉自己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把關是最直接有效的。但是,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責任主要強調廣告主是廣告內容的第壹責任人,但並不意味著其他廣告活動可以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不負責任。
新廣告法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審查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對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否則,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這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承擔主要責任。構成虛假廣告並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廣告主應當首先承擔法律責任,其他廣告活動應當依法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廣告是虛假的,仍然設計、制作、表示、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廣告主負有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的義務,承擔因未能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而造成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