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的本質和特征及其經濟基礎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普遍的民事行為規範和價值判斷標準。在我國的民事立法中,確立了以下民法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又稱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則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誌。它意味著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是以獨立為基礎,獨立是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之間互不隸屬,可以自主表達意誌,其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則。在現代社會,隨著生活和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呼聲越來越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在從單純尋求民事主體抽象法律人格的平等,轉變為尋求特定類型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特定法律地位的平等。我國民法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強調民事活動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旨在突出民法在我國特殊歷史條件背景下應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2)自願原則是指法律承認民事主體可以基於自己的意誌自由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存在和實現是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基礎的。只有在獨立平等的地位基礎上,從事民事活動的當事人的意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自願原則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在市場中,進入市場的各方都被假定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的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幹涉。自願原則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原則。雖然商品經濟中就有契約自由的概念,但契約自由作為壹項法律原則直到現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契約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壹部契約自由的歷史就是壹部契約如何被限制和醇化的記錄,從而促進了契約正義的實踐。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註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契約自由有諸多限制。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電、水、氣、熱、交通、醫療等領域,合同的強制訂立以及保險、交通等諸多領域通行的固定合同,都限制了合同自由。(三)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按照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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