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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的各種法規。因為法律中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和抽象,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首先,簡述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征。

(1沒有統壹完整的行政法規範;(2)行政法規範表現為多種法律形式,是具有不同效力層次的行為規範的統壹;(3)行政法規範多,內容廣泛;(4)行政法規範具有明顯的可變性;(5)行政程序規範是行政法中特有的行為規範,通常與行政實體規範相互交織,並存於同壹法律文件中。

第二,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應當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文件,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實施。

行政法規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壹般適用於地方行政工作。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範圍和使用頻率居所有行政法形式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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