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也稱“無效行為”。壹種違法行為。違反法律的行為。與客觀上的違法行為不同,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主觀上存在過錯,從而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觀過錯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主觀狀態。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民事違法、經濟違法、行政違法等。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壹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犯罪)。
違法性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壹切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包括壹般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狹義的違法是指嚴重違反法律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裏討論的是廣義的非法性。
違法與犯罪的聯系是犯罪壹定是違法的,違法不壹定是犯罪。不同的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更嚴重。大多數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和其他行為是有區別的。首先,違法行為不同於不道德行為。許多非法行為既是犯罪也是不道德的。然而,並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同樣,壹些不道德的行為也不構成違法行為。其次,違法行為不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為。當然,壹個違法行為不可能產生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望的有效結果。但不能認為所有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不構成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