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
壹方當事人對調解或者調解決定有異議的,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程序,及時對案件作出判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調解的成功取決於原、被告雙方的壹致同意。只要任何壹方可以在判決前要求調解,就可以達成壹致調解。任何壹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不成。當然,如果壹審無法達成調解,壹方上訴後,二審仍可進行調解。但因為壹審判決的依據,作為勝訴方,在二審階段同意調解並不容易。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有爭議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不可能拒絕調解,因為調解是必經程序,但原告有權不同意調解。只要原告能堅持不同意調解,就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進行訴訟。?綜上所述,根據自願調解原則,如果原告不同意調解,那麽調解協議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及時作出判決,雙方有爭議的法律事實應當根據判決執行,因錯誤執行造成的損失可以主張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五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