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和應急反應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救助災民,疏散、撤離和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劃定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當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