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包括: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二)舉證責任和權威探究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三)舉證期限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證據保全方式(1)要求對方到場確認此問題,並做產品檢驗記錄,雙方簽字。(2)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中記錄質量問題。(3)產品質量問題拍照。(4)產品質量由雙方同意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對取樣過程進行公證。(5)雙方* * *應提交事先或事後約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 * *在訴訟過程中,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其他證據保全程序參照本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