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人民法院查封前,該房地產已被依法占用;
3.全部價款已經支付,或者部分價款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價款已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在執行貨幣債權中,買受人對已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登記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所購商品房為住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住宅;
3.已付價格超過合同總價的50%。貨幣債權執行中,受讓人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已被查封,受讓人提出異議停止處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且無法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