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下列費用:1。搶救被侵權人的合理費用。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救助被侵權人。這時候就產生了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第二,失去的時間。即被侵權人從受傷到死亡期間可能發生的誤工費。因為被侵權人受傷在醫院治療,不能勞動,所以減少或者損失了勞動收入,自然要支付這期間的誤工費。當然,如果被侵權人當場死亡,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可以直接按照死亡賠償金進行賠償。第三,喪葬費。侵權人死後,要給他買墓地,安葬,火化,埋葬。這時候就產生了喪葬費。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第四,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後,侵權人應當向死者的近親屬支付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5.精神損害賠償。被侵權人死亡後,對死者近親屬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與殘疾賠償性質不同。不是對死者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法律客觀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第二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